2022年,昌吉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履職過程中,發現并監督糾正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認罪服刑的案件。案件的成功辦理,展現了該院辦案的嚴謹睿智,也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法律監督定位。
罪犯張某強(化名)于2017年10月17日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章超速駕車,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本人駕駛證資格不符合該車輛準駕車型,故案發后一直使用其兄張某發(化名)的駕照信息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以其兄張某發(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張某強(化名)為逃避法律責任,在其交通肇事罪偵查、起訴等各訴訟環節始終沒有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真實姓名,一直冒用其兄張某發(化名)的個人信息,進行社區矯正。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該院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在詳細查看張某強(化名)檔案資料基礎上,并對其真實身份和接受矯正期間出行軌跡等進行細致核查。查明張某強(化名)在社區矯正期間,利用其兄張某發(化名)的個人信息進行社區矯正長達三年之久,同時張某強(化名)利用本人實際身份信息,私自出行四十余次,造成漏管的違法情形發生。
該院根據調查核實情況,依法向行業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原審法院提請收監執行,并對張某強(化名)交通肇事一案啟動再審。后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判決撤銷本案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張某強(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
通過對該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案件的辦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了冒用他人信息進行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維護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案件辦理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