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原告楊某、杜某起訴被告王某峰、王某雨,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據了解,二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了自2019年起到2026年止為期8年的土地轉包合同,共計承包費用72000元。隨著土地流轉費用的“水漲船高”,二被告打算收回土地自行耕種,于是二被告每天去地里阻止二位原告耕種土地,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訴至農安法院。
答疑解問
我自己的土地我為什么不能收回?
單方面解除合同不行嗎?
經過法庭調查,二被告承認原告提供的“賣地契約”真實有效,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阻止二原告種地的行為確已構成對二原告合法權益的侵害。
針對二被告的疑問,法庭于庭審后給出了解答,單方面解除合同有以下幾種條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延伸
民法典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做、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